
为便于套路贷受害者诉诸法律,我们将中国目前有关治理套路贷的法律法规名称汇集奉献给大家。希望能给套路贷受害者提供帮助。
- 两高两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 最高法院解释起草者谈《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 上海高院等《关于本市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工作意见》
- 江苏高院等《关于建立健全严厉打击套路贷违法犯罪沟通协调机制的意见》
- 浙江高院等《关于办理套路贷相关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
- 浙江高院等《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
- 吉林高院等《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
- 重庆高院等《关于办理套路贷犯罪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
- 安徽高院等《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
- 宁夏高院《关于加强对套路贷、非法放贷、虚假诉讼违法犯罪案件线索排查的通知》

附:
一、套路贷立案标准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从整体上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产的诈骗行为。
2、采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手段,又采用了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手段,同时构成诈骗、抢劫、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等多种犯罪。
3、如果对方帮助非法贷款机构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或者滋扰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正常生活行为,或者帮助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符合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二、”套路贷”的五个特征
- 是制造民间借贷假象。被告人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
- 是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
- 是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
- 是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被害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被告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
- 是软硬兼施“索债”,或者提起虚假诉讼,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