靠“劳动碰瓷”套利的员工,您遇到过吗?

尤其是中小企业经营者,指定都曾有过类似的糟心事:员工入职仅十几天,出工不出力,被劝退后转头就提起仲裁,索要数万甚至数十万元赔偿。明明按时发了工资、主动约签合同,却因为证据留存不到位,在仲裁中陷入被动。这类以入职为“套利手段”、刻意制造用工纠纷的行为,就是近年来高发的“劳动碰瓷”。

据尧天法律调查,此类现象在保安、按摩、餐饮、物流等劳动密集型行业尤为集中,受害主体多为制度不健全的中小微企业。2026年最高法工作报告首次点名规制该类行为,司法风向已发生根本性转变。今天,尧天法律结合真实判例与现行法规,为您拆解“劳动碰瓷”套路,并提供切实可行的避险方案。

一、精准画像:什么是“劳动碰瓷”?

所谓“劳动碰瓷”,并非法律术语,而是司法实践对一类恶意维权行为的精准概括。

尧天法律认为,这类从业者的核心特征在于:主观上不以稳定就业、获取劳动报酬为目的,而是将入职视为“套利渠道”。他们熟稔《劳动合同法》各项赔付条款,专挑用工尚不规范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下手,利用企业证据留存缺失、管理制度模糊的漏洞,刻意制造以下“碰瓷场景”:

  1. 入职后故意拖延、拒签书面劳动合同,离职后主张二倍工资差额;
  2. 口头放弃社保缴纳,离职后以“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及经济补偿;
  3. 消极怠工、不服从管理,诱导企业作出辞退决定,再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2N);
  4. 工作数日至数十日即离职,短期内批量起诉多家企业,索要巨额“空窗期工资”。

拿到赔款后,这些人立即换下一家企业,重复操作。长期以来,大量中小企业因法律意识薄弱、应诉成本过高,面对高频索赔往往选择“破财消灾”、私了息事,反而助长了碰瓷群体的气焰。

二、真实案例:企业有多受伤?

据尧天法律分析,近三年来,全国范围内已公开的职业碰瓷诉讼达数百起,单案索赔金额从几万到几十万不等。下面两起全国公开的真实判例,直观展现了企业遭受的损失:

案例一:成都肖某:三年告13家公司,索赔33000元被驳回

成都肖某自称高级按摩师,2023年7月入职一家按摩门店,口头约定月薪8000元。在职期间频繁被客户投诉,公司考核不达标后依法解除用工关系。肖某随即起诉,要求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加班费、拖欠工资等共计33000元。

法院深挖案件线索发现,2021年至2024年三年间,肖某先后入职成都13家企业,最短仅上班10天,多数岗位干不满一月,累计发起劳动诉讼23起。法院认定,肖某对“不签合同”、“被辞退”等事由主观上放任甚至积极追求,其目的为牟取超额利益。最终,法院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仅支持其合理加班费,其余高额索赔全部驳回。

案例二:北京罗某,两年告18家公司,索赔38万被否决

北京保安行业罗某,2024年9月入职保安公司仅20天被辞退,随即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索要诉讼期间“空窗期工资”38万余元。经法院核查,2024年至2025年间,罗某在北京涉及24起劳动争议案件,先后起诉18家保安企业,每份工作时长仅数日至数十日。

法院查明,罗某专门抓住企业解除流程中的细微程序瑕疵,索要巨额空档期工资,其本质上不存在建立长期劳动关系的意愿。相关超额诉求未获法院支持。

三、司法转向:2026年,最高法首次点名“劳动碰瓷”

长期以来,企业在遭遇碰瓷维权时往往处于被动地位。而2026年,司法层面给出了明确支撑。

2026年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在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首次将“劳动碰瓷”写入最高法工作报告,明确提出三大裁判导向:

  1. 依法支持用人单位解除虚构病情、消极怠工员工的劳动合同;
  2. 员工故意不签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二倍工资;
  3. 严厉规制频繁“闪辞”、靠索要经济补偿牟利的劳动碰瓷行为。

尧天法律提醒您:这一表述意味着人民法院依法对劳动碰瓷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从最高司法层面划清了合法维权与恶意索赔的边界。


四、制度支撑: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为企业抗辩提供“武器”

在制度层面,2025年9月1日施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5〕12号) ,为规制“劳动碰瓷”提供了完整的裁判依据。其中两条最为关键:

第七条明确:劳动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书面劳动合同未签订的,用人单位不承担二倍工资责任;

第十八条区分了合法维权与恶意索赔,对以牟利为目的、主张诉讼期间工资的碰瓷行为予以限制。

尧天法律认为,这两条规定从根本上斩断了碰瓷者最惯用的两条“财路”,两倍工资差额和巨额空窗期工资,为企业提供了有力的抗辩法律依据。

五、最新判例:2026年,法院对碰瓷持续“亮剑”

今年,各地法院持续释放从严规制信号。据尧天法律调查,山东济南商河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例极具参考价值:

张某入职某装修公司两个月后,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单方解除合同并提起仲裁。

经查,公司工资已足额发放,仅加班费计算存在细微瑕疵,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加班费500余元。张某拿到加班费后再次仲裁,索要经济补偿金2000余元。

而法院查明,张某两年内涉及多起同类劳动争议,固定套路高度一致:入职约两个月,刻意制造用工瑕疵,发出被迫解除通知,索要各类补偿。法院认定其行为违背劳动关系诚实信用基础,最终驳回经济补偿金诉求。

主审法官明确指出:劳动法保护的是勤勉履职的劳动者,绝不纵容滥用维权程序、借法律牟利的投机者。

六、企业应对:四项务实建议,从源头堵住漏洞

司法撑腰不等于企业可以放松管理。尧天法律建议,想要从根源上杜绝“劳动碰瓷”,以下四项用工管理措施必须落地:

第一,规范全流程用工,筑牢第一道防线。

员工入职30日内务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考勤、绩效考核、奖惩通知、工资发放全程留痕。工资统一通过银行转账并留存完整流水。尧天法律提醒您:用工规范不是额外成本,而是规避恶意索赔的核心基础。企业自身管理无漏洞,碰瓷者才无从下手。

第二,完善入职背景审查,从源头拦截。

招聘时要求员工完整填写工作履历并签字确认,可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公开渠道查询求职者涉诉记录。对短期内频繁更换工作、有多起劳动仲裁或诉讼记录的人员,建议谨慎录用。

第三,强化证据留存意识,不打无准备之仗。

纸质文件应签字归档,线上沟通记录注意留存截图或导出备份。辞退员工时,务必出具书面解除通知书,载明解除事实与法律依据,送达过程保留邮寄凭证或签收记录。劳动争议实行举证责任倾斜,完整的证据链是企业胜诉的关键。

第四,面对恶意索赔,敢于当庭抗辩,不轻易妥协。

在仲裁或诉讼阶段,若发现劳动者存在“短期多单位入职、批量诉讼、索赔金额远超实际劳动所得”等特征,可依据最高法工作报告精神及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第七条、第十八条,以“劳动者行为构成劳动碰瓷、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作为核心抗辩理由。当前司法裁判尺度下,企业主动抗辩的成功率已大幅提升,盲目“私了”反而不利于遏制此类现象。

劳动关系的根基在于双向诚信。法律既要保护劳动者合法的报酬与权益,也要守护企业正常的经营秩序。2026年最高法工作报告点名“劳动碰瓷”,标志着靠钻法律空子、恶意索赔的生存空间正在持续收缩。

尧天法律提醒您,对企业而言,最好的维权从来不是事后应诉,而是事前规范。唯有把劳动合同签订、考勤管理、薪酬发放、离职程序每一个环节都落到实处,才能从根本上无惧投机者的恶意仲裁,安心、稳定地经营发展。

招工有风险,用工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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