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打印的遗嘱是否有效?

一审法院判决

韩先生的父亲生前立下遗嘱,将其名下的房屋指定由韩先生一人继承。但是由于这份遗嘱的内容是打印的,所以其他几位子女不认同,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打印的遗嘱不符合继承法规定的法定遗嘱形式,所以判决认定遗嘱无效,并照法定继承的方式将被继承人的遗产在韩父众多子女中进行分割。韩先生分得24%的份额。韩先生不服一审判决,遂上诉至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受理该案后发现,该遗嘱根据被继承人的要求打印而成,在被继承人签订遗嘱时有两名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全文仅有一页,被继承人及两名见证人均签字捺印,落款处注明日期,并有录像予以佐证。二审合议庭认为,韩先生提交的遗嘱符合民法典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故,二审改判诉争房屋由韩先生一人继承。

《民法典》规定

民法典新增了“打印遗嘱”的形式。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用打印机打印有着传统手写方式无法比拟的优势。该规定适应了当今打印技术普及的趋势,并保证了打印遗嘱的内容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不至于被他人伪造、篡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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