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喊话:看谁还敢欺负民营企业

12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全国检察机关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妥善处理刑民交叉案件,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防止通过刑事追诉插手民事纠纷。

刑法作为“后盾法、保障法”,必须保持谦抑品格,只有当行为超越了民事、行政法律的“一般违法性”,且违法性达到刑事当罚的程度时,刑法才有介入的必要。所以,在办理涉及民事法律关系的刑事案件时,要全面分析案件不同法律关系、司法政策导向等因素,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防止机械司法。比如,对于民事欺诈行为、合同等债权纠纷案件,要实质性研析涉案法律关系、当事人法律行为及其主观故意,不能简单化认定或不认定“刑事诈骗”“合同诈骗”,防止通过刑事追诉插手民事纠纷,违法进行公权干预而损害当事人合法权利,减损、限制公民的民事权益。对于那些表面上打着“民事交易”“经济纠纷”旗号,实质上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追诉,最典型的就是以民间借贷掩盖的“套路贷”犯罪。

另外,对民营企业及其负责人涉经营类违法犯罪的,依法可不予刑事追诉的就不捕不诉,但要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依法给予经济处罚的检察意见。在这方面,要转变传统观念、做法——不以犯罪处理好像就不足以体现从严,而没有把经济处罚、民法调整也看作“惩罚”“治理”。张军总检察长强调,高检院和省级院要重视、总结发布刑民交叉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为准确认定犯罪、保护公民权利提供参考指引。

张军还提到,涉民营企业案件刑事“挂案”,既不移送审查起诉,也不撤销案件,怎么可能让市场主体放手发展?!要会同公安机关扎实开展新一轮“挂案”清理,消灭存量、遏制增量。要加大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力度,坚决防止和纠正违法立案,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和强制措施,依法保护自然人和各类组织的财产权、人身权。

此前,在10月30日举行的第二届民营经济法治建设峰会上,张军指出,刚刚胜利闭幕的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擘画了我国“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美好蓝图和2035年远景目标,民营经济迎来大显身手的新机遇、新舞台。民营企业创业艰辛、发展不易,更需要、更珍视法治的呵护。检察机关肩负维护执法司法公正的重要职责,打造更优法治化营商环境责无旁贷。 

全面依法治国,民营企业不是“唐僧肉”,也不是“软柿子”!检察机关服务民营企业发展,首先要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对那些侵害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人身权、财产权和知识产权的刑事犯罪,检察机关要充分履行批捕、起诉职能,依法从严追诉。对利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问题,要充分发挥立案监督等职能,依法监督纠正。对涉及民营企业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加大监督力度,努力让企业家们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真切感受到公平正义。 

张军强调,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关键是做到“平等”二字。对国企民企、内资外资、大中小微企业要一视同仁,确保各种所有制企业诉讼地位平等、诉讼权利平等、法律保护平等。要考虑民营企业不同的经营管理模式,对经营中涉嫌犯罪的民营企业负责人要慎捕慎诉,最大限度保证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张军指出,检察机关在司法办案中要充分考虑民营经济的特点,坚持法治思维和历史眼光,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特别是要严格区分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产权纠纷与恶意侵占、个人财产与企业法人财产等界限;被索贿、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依法不按犯罪处理,对因正常经营活动而涉嫌行贿的,具有自首、立功情形或积极配合调查、认罪认罚的,依法从宽处理。要严格规范司法行为、改进办案方式方法,能够依法采取较为轻缓、宽和措施的,就不采用羁押、查封财产等强制性措施。 

检察司法目的是为真爱而管、为健康成长而罚。检察机关要与各级工商联共同落实好日常沟通联系机制,广泛听取民营企业发展进程中的司法需求,加强与相关执法司法机关协作配合,进一步把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做得更实、更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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