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动辄剥夺涉案企业家的人身自由

6月3日,最高检召开“依法督促涉案企业合规管理 将严管厚爱落到实处”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简称《意见》)。《意见》明确,对公司、企业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适用企业合规试点以及第三方机制。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诸多挑战,经济运行中的矛盾风险不断显现,各类市场主体实施的经济犯罪明显增多。机械司法动辄剥夺涉案企业负责人的人身自由,势必加剧市场主体的压力与困难,而对有轻微犯罪行为的企业负责人依法不捕、不诉后“一放了之”,导致企业违规违法成本极低,也不利于促进企业整改和依法合规发展。

2020年3月起,最高检在上海、江苏、山东、广东的6家基层检察院,试点开展“企业犯罪相对不诉适用机制改革”。

2021年3月最高检决定扩大试点范围,部署在北京、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10个省份开展为期一年的第二期试点工作。

通过前期试点,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刑事案件过程中,围绕推进企业合规建设做了一些探索实践,积累了一些经验做法,受到企业欢迎,也得到当地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认可、支持。


《意见》特别强调,第三方机制的建立和运行,应当遵循依法有序、公开公正、平等保护、标本兼治的原则。《意见》明确要求,第三方机制的启动和运行,应当与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变更强制措施等决定,提出宽缓量刑建议或者提出检察建议、检察意见结合起来,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积极探索推进试点改革。

此外,《意见》在总结前期试点工作经验,研判不同模式利弊得失的基础上,探索建立“检察主导、各方参与、客观中立、强化监督”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对检察机关职责、巡回检查机制、回避制度等均作出专门规定。同时,对一些需要继续深化探索的问题,《意见》暂不作具体规定,为试点地方结合本地实际作进一步探索留出空间。

《意见》分四章,共20条。

《意见》第一章(第一条至第五条),对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以下简称“第三方机制”)的总体要求和原则作了规定。其中,第一条明确了第三方机制的定义,即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对符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适用条件的,交由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第三方机制管委会”)选任组成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以下简称“第三方组织”),对涉案企业的合规承诺进行调查、评估、监督和考察。考察结果作为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的依据。第二条明确了第三方机制建立和运行的原则。第三条至第五条明确了第三方机制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和不适用条件等。

《意见》第二章(第六条至第九条),对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的组成和职责等作了规定。其中,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了国家层面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的组成部门、具体职责以及联席会议机制。第八条明确试点地方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组建本地区的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并建立联席会议机制,负责履行对本地区第三方组织及其成员的管理、监督、检查职责。第九条则是对巡回检查制度进行规定。其中指出,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应当组建巡回检查小组,对相关组织和人员在第三方机制相关工作中的履职情况开展不预先告知的现场抽查和跟踪监督。

《意见》第三章(第十条至第十八条),对第三方机制的启动和运行作了规定。其中,第十条明确,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应当注意审查是否符合企业合规试点以及第三方机制的适用条件,并及时征询涉案企业、个人的意见。涉案企业、个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相关单位、人员提出适用企业合规试点以及第三方机制申请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受理并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涉企犯罪案件符合第三方机制适用条件的,可以商请本地区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启动第三方机制。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明确了涉案企业提交合规计划以及书面报告合规计划执行情况的具体要求。第十三条明确了第三方组织进行合规考察的具体要求。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对检察机关的合规运用以及检察建议、检察意见、检察听证等作了规定。比如,人民检察院发现涉案企业在预防违法犯罪方面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管理不完善,存在违法犯罪隐患,需要及时消除的,可以结合合规材料,向涉案企业提出检察建议;对涉案企业作出不起诉决定,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没收其违法所得的,应当结合合规材料,依法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检察意见。

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明确了参与合规各方的职责和权利义务。第十八条强调,涉案企业及其人员应当按照时限要求认真履行合规计划,不得拒绝履行或者变相不履行合规计划、拒不配合第三方组织合规考察或者实施其他严重违反合规计划的行为。

《意见》第四章(第十九条至第二十条),则是对监检衔接以及指导意见的效力作出规定。

《意见》的出台,对于依法推进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及时有效惩治预防企业违法犯罪,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优质的法治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下一步,最高检将会同国资委、财政部、全国工商联、中国贸促会等各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抓好《意见》的贯彻实施,认真研究解决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及时总结正反面典型案事例和经验做法,努力为推动建立中国特色现代企业规制司法制度提供实践基础。

检察机关开展企业合规改革以改进司法办案为切入点,体现对市场主体的真“严管”、真“厚爱”,对于推动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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