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权利机关要保护好“自己人”

总书记曾高度评价民营经济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作出的重大贡献,充分肯定民营经济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而且针对当前民营经济发展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史无前例地提出了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壮大的重大举措。同时,也多次对民营经济保护和发展问题做出过指示。

总书记对民营经济的肯定与保护的指示,无疑为保持民营经济发展良好势头注入了强大动力,为民营经济走向更加广阔的舞台注入了坚定信心,对于新时代繁荣发展民营经济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为依法保障和服务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基于中央对民营经济的支持与肯定,近几年民营企业数量激增。相应的,案涉民营企业的经济纠纷也大幅攀升。但令人感到奇怪的是,一些执法机关却频频参与到民营企业的经济纠纷之中,违规插手经济纠纷,滥用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民营企业财物等问题多有报道,有的地方司法机关不惜千里迢迢跨省抓捕经济纠纷中的企业家。有的司法机关动辄传讯、或直接把涉案经济纠纷的企业家进行羁押待审,甚至逮捕入狱。其结果,有的导致民营企业家身败名裂、精神颓丧。有的直接毁灭了一个企业,几十年的苦心经营毁于一旦。本是一个经济纠纷,最后变异为刑事问题。对于某些地方司法权力机关的上述做法,难免令人质疑。

这种利用司法权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影响十分恶劣。极大地损害了司法形象和执法公信力,对民营经济的发展产生了很大的破坏作用。

鉴于社会和民营企业的强力呼声,中央及总书记的多次指示,最高检最近发声,对已经批准逮捕的民营企业负责人,应当依法履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责。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及时建议公安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对已作出的批准逮捕决定发现确有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原批准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部也表示,要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执法行为。要对侵犯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损害民营企业商业信誉、扰乱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秩序、破坏市场正常竞争秩序、侵害民营企业经营者人身权利等违法犯罪活动,及时受理、及时立案,依法查处、严厉打击,坚决保护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坚决防止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作为犯罪处理。要严格依法准确适用刑事强制措施,发现错拘错捕等执法问题的,必须在第一时间依法纠错。对“涉案”民企仍在正常生产经营的,依法慎重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要全面贯彻依法平等保护原则,防止和纠正差异化、选择性执法。

总书记曾说:“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我们自己人。我们真心希望司法权利机关要切实地保护好“自己人”。而不是滥用权力“修理”“自己人”。  

我们真诚期望,最高司法权力机关的发声和举措,不仅仅是一种表态,而是能落地执行。让“自己人”能有安全的获得感,让“自己人”在公平正义的社会法治生态中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有效释放能量,为民族复兴做出贡献。

我们也正告那些对民营企业心怀不轨的人,谁要是恶意打压和破坏民营企业的发展,谁就是和人民作对,和中央作对,对这样的人,中央和有关部门将会严惩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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