碰上这样的公务员要果断举报

想必很多人都碰到过,某某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有点小权利的干部领导,利用职权办事,“身边人”收钱的现象。对此,我们厌恶、痛恨之余又无可奈何。

第二波政法系统大整顿,让我们看到了中央治理政府腐败的决心。以后,我们不仅要对办事收钱说“不”,而且一旦碰到这样的国家工作人员,要敢于举报。不过,我们对“办事收钱”是个什么罪要有个清楚的认知。

 

认定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犯罪,关键看其对收钱一事是否知情及知情后的态度。所以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

需要注意,一是此情形以国家工作人员接受特定关系人转请托为前提,特定关系人未将转请托事项告知国家工作人员的,不适用本规定。

二是对于特定关系人的认定范围,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从严掌握,即特定关系人仅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三是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强调的是主观故意的判断,因赃款赃物被特定关系人挥霍等,知道时确实已经不具备退还或者上交的客观条件的,则应当有所区别,慎重适用。

四是影响力贿赂犯罪以国家工作人员不构成受贿罪为前提,在认定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的情况下,相关行受贿犯罪的罪名适用应当保持协调一致,对特定关系人不得另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处理,对行贿人也不得以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处理。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构成受贿罪渎职犯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受贿罪和渎职犯罪数罪并罚。

此处的另有规定是指: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此时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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