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材料只盖公章没有签字行不行?

不行。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由单位出具的证明,如仅加盖该单位印章,而无该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盖章的,则不符合该条关于单位证明材料形式要件的规定,人民法院不予采信。

所以,在任何的商业、行政交往中,材料凡需盖章的,一定要请对方法人代表签字,如果签字的不是法人代表,一定要让法人代表给签字人授权。虽然麻烦了一点,但到了关键时刻,尤其是发生了纠纷诉至法院,材料才会起到应有的证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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