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其实律师界人多了也是什么鸟人都有。水平高的律师真有,不一样就是不一样。不过浑水摸鱼的律师也不少。
今天咱不扯闲篇儿,就唠唠律师界全风险代理,也就是垫资打官司的乱象。
近几年法律服务业刮起一股全风险代理的风,把整个法律服务市场带歪了。弄得当事人个个都理直气壮的,推门先问:能全风险代理吗?
那么全风险代理到底有多不地道?告诉您:
凡有资本渗透的地方,都带着一股血腥味。
不过也有支持全风险代理的人。
有人说全风险代理有益于律师提高积极性,有利于市场竞争,有益于资金缺乏的当事人积极维权等等。
按照这个逻辑,换言之,律师觉得这个官司有钱赚,所以就有了积极性?因为输了官司就会赔钱,所以律师就更有了积极性?
我觉得这逻辑有点扯,一切向钱看的借口而已。西方可以,如果俺们还叫社会主义中国,最好别这样。
如果中国的律师为了钱而无所不用其极。如果律师的天职不再是维护公平正义,中国将会怎样?
当律师为了不亏钱而积极参与诉讼会不会变得穷凶极恶?
当律师为了不亏钱而积极参与诉讼,会不会把自己变成了当事人,具有了当事人思维和行为?
我严重怀疑。
另外,实话告诉大家,在中国,诉讼风险的把控不在律师手里,在法院。
所以我说呀,放纵法律服务业全风险代理,就是法律人对法律行业的一场自我阉割,戕害的是法律人自己。
关于垫资打官司这事,我觉得有关部门也有问题,律师事务所是不是企业?如果是,那你干脆放开,放开市场准入,放开价格,让他们充分的竞争。但你又不承认律所是企业,那怎么能让律师实行市场化竞争呢?
不过还好啦。该来的还是来了。有关部门终于开始警惕风险代理的弊端。前不久,司法部、发改委、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全文太长,诸君可自己上网查查。咱就捞干的说重点。)
这个文件终于对风险代理做出了限定。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群体性诉讼案件、婚姻继承案件, 以及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的案件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
如上,几乎限制了90%以上的案件实行风险代理。
最关键的,是文件设定了风险代理的上限:
标的额不足人民币1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8%;
标的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5%;
标的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2%;
标的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9%;
标的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 不得超过标的额的6%。
风险代理的收费标准并不比正常代理的收费标准高多少。换言之,风险代理并不比正常代理占多少便宜。
限定了范围,限定了上限,说穿了,国家不鼓励全风险代理。
有关部门终于踩了一脚刹车。避免了法律服务业的风险代理给法律服务市场带来的“风险”。
人走的急了,难免会有一身土,有时停下来掸一掸是件好事。
只要中国不走资本主义道路,那么中国的法律服务业就不能西化,也不能急于冒进,不能完全市场化。
至于特色社会主义中国法律服务业的道路应该怎么走?法律服务如何做到真正的以人民为中心。这事也许轮不到我想。但我希望,如果有一天,我带着一脑门子官司走进律师事务所,发现,这里真的是在为人民服务,而不是为钱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