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资打官司这事要凉凉

俗话说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其实律师界人多了也是什么鸟人都有。水平高的律师真有,不一样就是不一样。不过浑水摸鱼的律师也不少。

今天咱不扯闲篇儿,就唠唠律师界全风险代理,也就是垫资打官司的乱象。

近几年法律服务业刮起一股全风险代理的风,把整个法律服务市场带歪了。弄得当事人个个都理直气壮的,推门先问:能全风险代理吗?

那么全风险代理到底有多不地道?告诉您:

  • 打翻了一部分律师的饭碗。大部分律师是垫不起资的。所以,那些吹嘘全风险代理的大律所把那些靠正常收费的律师挤兑得都快吃不上饭了。
  • 其实垫资打官司就是个噱头。您想,诉讼不是一两天就能完事的。律师要是一个月接十个全风险代理的案子,那还不倾家荡产!垫得起吗?人吃马喂不花钱?房屋水电不花钱?所以,垫资打官司广告那就是说说,等你真的去了,那些律师就会编法造魔地找各种说辞和理由说服你交钱,起码要交一部分。

  • 垫资打官司的背后是资本的血腥。有些律所和资本结亲了。这类全风险代理的背后其实是资本的血腥!但真相是,其一,不是所有的案子都给你全风险代理的!经过他们缜密的分析,只有那些有把握、有盈利空间的案子才有可能给你垫资。符合这种条件的案子少而又少。其二,如果你的资金追回来了,你起码要付出50%以上的代价。如果不是追债,是另外的什么案件,你同样要承诺的足够大,大到让资本满意才行。

凡有资本渗透的地方,都带着一股血腥味。

  • 培育了坏市场,让当事人跑偏了。全风险代理乱象让当事人都有了一个坚定的信念:要钱的律师不委托!赢了官司再给钱。好像律师都欠他们似的。你说律师又不是你爹你娘,凭啥给你操心费力的呢?

不过也有支持全风险代理的人。

有人说全风险代理有益于律师提高积极性,有利于市场竞争,有益于资金缺乏的当事人积极维权等等。

按照这个逻辑,换言之,律师觉得这个官司有钱赚,所以就有了积极性?因为输了官司就会赔钱,所以律师就更有了积极性?

我觉得这逻辑有点扯,一切向钱看的借口而已。西方可以,如果俺们还叫社会主义中国,最好别这样。

如果中国的律师为了钱而无所不用其极。如果律师的天职不再是维护公平正义,中国将会怎样?

当律师为了不亏钱而积极参与诉讼会不会变得穷凶极恶?

当律师为了不亏钱而积极参与诉讼,会不会把自己变成了当事人,具有了当事人思维和行为?

我严重怀疑。

另外,实话告诉大家,在中国,诉讼风险的把控不在律师手里,在法院。

所以我说呀,放纵法律服务业全风险代理,就是法律人对法律行业的一场自我阉割,戕害的是法律人自己。

关于垫资打官司这事,我觉得有关部门也有问题,律师事务所是不是企业?如果是,那你干脆放开,放开市场准入,放开价格,让他们充分的竞争。但你又不承认律所是企业,那怎么能让律师实行市场化竞争呢?

不过还好啦。该来的还是来了。有关部门终于开始警惕风险代理的弊端。前不久,司法部、发改委、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全文太长,诸君可自己上网查查。咱就捞干的说重点。)

这个文件终于对风险代理做出了限定。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群体性诉讼案件、婚姻继承案件, 以及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的案件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

如上,几乎限制了90%以上的案件实行风险代理。

最关键的,是文件设定了风险代理的上限:

标的额不足人民币1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8%;

标的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5%;

标的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2%;

标的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9%;

标的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 不得超过标的额的6%。

风险代理的收费标准并不比正常代理的收费标准高多少。换言之,风险代理并不比正常代理占多少便宜。

限定了范围,限定了上限,说穿了,国家不鼓励全风险代理。

有关部门终于踩了一脚刹车。避免了法律服务业的风险代理给法律服务市场带来的“风险”。

人走的急了,难免会有一身土,有时停下来掸一掸是件好事。

只要中国不走资本主义道路,那么中国的法律服务业就不能西化,也不能急于冒进,不能完全市场化。

至于特色社会主义中国法律服务业的道路应该怎么走?法律服务如何做到真正的以人民为中心。这事也许轮不到我想。但我希望,如果有一天,我带着一脑门子官司走进律师事务所,发现,这里真的是在为人民服务,而不是为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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