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取钱真的“自由”了吗?

近年来,银行限制储户取款引发的矛盾日益凸显,给储户生活带来诸多不便,也掀起了广泛的社会热议。2025年上半年,多地储户遭遇取款受阻的困境:有储户因家人突发重病需紧急支取10万元医疗费用,却被银行要求提供医院的详细缴费清单、病历等材料,因无法即时补齐证明导致取款延误,险些影响救治;有家长为支付子女大学学费前往银行支取8万元,被要求出示录取通知书、学费缴费通知,否则不予办理;还有储户计划用于购房首付的25万元存款,在取款时被要求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因尚未签订合同而无法取款,错失购房窗口期。此类事件在社交媒体上持续发酵,“银行取款为何要证明钱的用途”“我的存款我不能自由支配吗”等话题多次登上热搜,累计阅读量超50亿次。不少网友吐槽“银行把‘取款自由’变成了‘取款受限’”,质疑银行过度审查侵犯财产支配权。媒体也曝光了多起储户因取款被拒与银行对簿公堂的案例,社会各界对银行限制取款的合法性、“存取自由”原则的边界展开激烈讨论,呼吁明确法律底线、保障储户合法权益。

正是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2025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监会三部门联合发布《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新规(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规》),其中最受关注的条款明确:取消个人办理单笔5万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时登记资金来源或用途的硬性要求。这一修订直指此前银行“机械执行旧规”、“过度要求储户提供用途证明”的痛点。 此前依据《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办法》,个人单笔 5 万元以上现金存取需登记资金来源及用途,部分银行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审查范围,即便金额未达 5 万元,也要求储户提供用途材料。而《新规》取消这一硬性要求后,仅规定金融机构在发现交易存在洗钱、恐怖融资等可疑情形时,可进一步开展尽职调查并要求客户补充说明,既回应了社会对“取款自由”的诉求,也体现了对《宪法》第十三条“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原则的细化落实,在保障金融安全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公民正常财产支配权的干预。

从法律框架来看,银行限制取款的合法边界需结合《新规》重新界定。《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的基本原则并未改变,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条款的适用范围因《新规》而更清晰。此前,银行常以《反洗钱法》第二十九条及旧版尽职调查办法中“5万元以上登记要求”为由,要求储户提供用途证明;《新规》实施后,“5万元以上登记资金来源或用途”不再是硬性义务,银行若仍以此为由限制取款,或无正当理由要求储户提供非法定材料(如购房合同、医疗单据等),则违反“取款自由”原则,也不符合《新规》导向,可能构成对储户宪法财产权的侵犯。

需要明确的是,《新规》并非完全取消银行的尽职调查义务,而是将“一刀切” 的硬性要求调整为“可疑情形下的弹性审查”。例如,若储户短期内频繁支取大额现金、取款金额与日常收入明显不符,或账户交易存在其他异常特征,银行仍可依据《反洗钱法》要求储户说明资金用途。这种限制因符合“防范金融犯罪” 的公共利益,且基于具体可疑情形,与宪法原则不抵触,也与“取款自由”的原则性承诺不矛盾。但银行需举证说明“可疑情形”的具体依据,不能仅凭主观判断随意限制,更不能将内部规定凌驾于法律及《新规》之上。

近期典型案例若结合《新规》分析,更能清晰划分合法与违法的界限。2023年浙江宁波的储户取款2.5万元被要求说明用途一案,在《新规》背景下,银行的违法性更为明确:即便金额达5万元以上,《新规》已取消用途登记的硬性要求,2.5万元作为低于法定审查阈值的取款,银行要求说明用途的行为完全无法律依据,属于“过度审查”。而 2025年江苏如皋法院处理的“银行以余额低于20万元拒付存款”案,若发生在《新规》发布后,银行的违法性将更突出。《新规》已进一步放宽取款审查限制,银行以内部“余额门槛”拒绝支取合法存款,既违反《商业银行法》,也与《新规》保障取款自由的精神相悖,储户可直接援引《新规》条款主张权利。

储户遭遇不当限制时,可结合《新规》优化维权路径。首先,与银行沟通阶段,可直接援引《新规》“取消5万元以上现金存取资金用途登记硬性要求” 的条款,要求银行书面说明限制取款的具体法律依据;若银行以“旧规未失效”、“内部规定”为由搪塞,可明确指出《新规》作为最新监管导向,其精神已对旧规适用形成约束,要求银行依规办理。其次,向银行上级机构或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投诉时,可将《新规》内容作为投诉依据,强调银行行为与最新监管要求不符,推动监管部门介入监督。最后,提起民事诉讼时,《新规》可作为重要参考证据,辅助证明银行限制行为的违法性,增强主张支付存款、赔偿损失的说服力。

在证据保存方面,储户需特别注意留存银行要求提供用途证明的书面通知、沟通录音或聊天记录,以及《新规》文本(可通过三部门官网下载),形成“银行无依据限制—储户援引新规维权”的完整证据链。若因取款受阻导致实际损失(如医疗延误产生的额外费用、购房违约损失等),需同步保存损失相关凭证,为索赔提供支撑。

银行层面也需依据《新规》调整操作流程,避免违法限制。一方面,应及时更新内部制度,删除与《新规》冲突的条款(如“5万元以上必查用途”、“余额门槛限制取款”等),明确仅在发现可疑交易时开展弹性审查;另一方面,需加强员工培训,确保一线工作人员准确理解《新规》边界,避免因政策解读偏差导致过度审查,同时在确需限制取款时,主动向储户说明“可疑情形”及法律依据,减少矛盾冲突。

从宪法原则到《新规》落地,我国对储户权益的保障正不断细化。《新规》的发布,既是对社会关切的回应,也是对“金融安全”与“财产自由”平衡关系的优化,既不放松反洗钱等公共利益保护,也不允许以公共利益为由过度侵犯公民合法财产权。未来,随着《新规》正式实施及配套细则的完善,银行限制取款的合法边界将更清晰,储户维权的法律支撑将更充分。唯有银行严格依规操作、储户善用法律武器,才能真正实现“取款自由”与金融安全的良性互动,让宪法赋予的私有财产权得到切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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